1月6日,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于日前印发并施行的《威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停车场配套设施 。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我市此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于2003年出台,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国家、省非税收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停车场配套设施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依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日前出台新《办法》。
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将原来的大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合并为一项,作为一个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类管理,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收取,不再委托专营单位收取停车场配套设施 。
《办法》还对中心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做了简化停车场配套设施 。考虑到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暖相关建设安装费用已纳入房产开发成本,将收费标准适当调低。由此前政策的“商业用房255元/平方米、综合小区20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80元/平方米”调整为“非工业生产项目,地上建筑225元/平方米、地下建筑65元/平方米;工业生产项目,55元/平方米”。
此外,《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套设施 。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减免,并报同级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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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晚报记者 周 颖